1
年龄 18 周岁以上,性别不限;
2
ecog 体能状态必须为 0~2 分;
3
预期寿命≥12 周;
4
疾病复发,缺少标准治疗方案;或者常规标准方法治疗后失败(包括疾病进 展或者毒性不耐受);
5
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霍奇金淋巴瘤,具体类型如下:成熟 t 细胞淋 巴瘤包括外周 t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(ptcl-nos )、血管免疫母细胞 t 细胞淋巴瘤(aitl)、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(alcl);成熟 b 细胞淋巴瘤 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/小细胞淋巴瘤(cll/sll)、套细胞淋巴瘤(mcl)、滤泡性淋巴瘤(fl)、边缘区淋巴瘤(mzl)、淋巴浆细胞淋巴瘤/华氏巨 球蛋白血症(lpl/wm)和弥漫大 b 细胞性淋巴瘤(dlbcl);
6
对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(wm),需提供病理报告、血清免疫固定电泳报告 等结果,经由主要研究者审阅后确认入组;
7
具有可测量病灶(对于 tlpd、sll、mcl、fl、dlbcl,要求淋巴结病灶 任一长径﹥1.5cm 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﹥1.0cm;对于 cll,外周血白血病细 胞≥5.0×10∧9/l;对于 wm,igm﹥2×uln);
8
符合治疗指征: cll/sll:符合 iwcll 2008 指南的治疗指征要求,详见附录二; ? wm:符合 7th iwwm 治疗推荐指南的治疗指征研究,详见附录三;
9
骨髓功能基本正常(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、未使用 g-csf、未使用药物纠 正),包括: anc≥1.0×10∧9/l(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≥0.5×10∧9/l);血小板计数≥75×10∧9/l(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≥50×10∧9/l);hgb≥8.0g/dl(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≥7.0g/dl);
10
肾功能基本正常,包括:血清肌酐≤1.5×uln 或估计肌酐清除率≥60ml/min(按实地测量中心的计 算标准);
11
肝功能基本正常:血清总胆红素≤1.5×uln(如受试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或有肿瘤继发性的 改变影响到肝脏,则≤3.0×uln); 谷草转氨酶(ast)和谷丙转氨酶(alt)≤2.5×uln(≤5.0×uln,如果 有肿瘤继发性的改变影响到肝脏); 碱性磷酸酶(alp) ≤2.5×uln(≤5×uln,发生骨转移时);
12
凝血功能:纤维蛋白原≥1.0g/l;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 ≤uln 10s;凝血酶原时间(pt)≤uln 3s;
13
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,且结 果为阴性,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采用高效方 法避孕。对于伴侣为有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,应为手术绝育,或同 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;
14
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既往放、化疗的毒副反应恢复至≤1级或转归至基线值或 被判定不可逆(脱发和≤2级神经毒性除外);
15
受试者亲自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名日期,以示受试者已经充分知晓本 临床试验与其相关的所有情况;
16
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、给药计划、实验室检查以及其它的 临床试验步骤。